采购单写着Shortening,厂家还应交出什么资料?
饼干厂看重酥松性,面包厂关注打发与塑性,贸易商还要比较保质期和到岸成本。这些采购指标有用,却不足以定义进口商品。起酥油通常是具有起酥等加工性能的食用油脂制品,可以呈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白色块状、植物来源或英文Shortening,都不是单独确定归类的依据。
询价时应取得完整配料及比例、油脂来源、含水情况和工艺流程,说明是否加入乳化剂、抗氧化剂、香料或其他辅料。只有棕榈来源,不等于货物仍是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棕榈油;含动物油脂的复配品,也不能沿用纯植物油脂的注册与证书判断。用于食品工厂不等于非食用工业用途,供烘焙加工的原料仍应按适用的进口食品制度管理。
1517是归类方向,1516的排除边界不能跳过
起酥油可从1517及其1517.90项下核查,但须结合现行中国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实货确认。1516涉及经氢化、交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等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油脂;1517又排除属于1516的产品。因此,看到‘氢化’不能直接定为1516,看到‘起酥’也不能自动定为1517。工艺是否还有配制、乳化、急冷捏合等环节,以及成品特征,都是应提交的归类证据。
未经化学改性的棕榈油及其分离品,应与1511方向比较;人造奶油的产品特征和1517内部子目也需另作判断,不能与起酥油互换。椰子油或未改性鱼油的既有申报经验,同样不能直接用于复配起酥油。液态、半固态只描述状态,不替代配方与加工事实。
本文不提供通用十位编码、税率或监管条件组合。进口方应让厂家工艺说明与配料、规格书相互印证,再查询当期商品参数、申报要素和监管识别码;重大归类分歧可按条件申请海关预裁定。不要为了沿用较低税负,把食品油脂写成与实货不符的原料或用途。
配方里列‘植物油’过于笼统时,可要求分列各油种及其加工状态,并说明加入其他配料之前和之后的处理过程。单一油脂也可能因加工成为不同商品,多种油脂混合也未必就满足起酥油的具体子目定义。商品归类与食品标准分类用途不同,不能用厂家执行某项质量标准,倒推出唯一海关税号。
2026年食用油脂注册,核到生产厂和获准产品范围
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第248号令同时废止。第280号令及2026年第27号公告是本篇注册核查依据;后者将食用油脂列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食品目录。属于该类别的起酥油生产企业,应按官方推荐路径办理,而非仅凭贸易商账号自行填报。具体类别及相应商品编号、监管识别码,应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中对应查询。
核查时把工厂名称、生产地址、在华注册编号、产品范围和状态,与实际配方、生产日期和装运批次对应;供应商是出口商,不代表其本身就是生产厂。还应确认来源国及该类产品的准入或限制要求。注册不能替代专项准入、食品合格评定或一票货的证书。
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申报,应按第27号公告在适用栏填报519及与原产国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用途规范填报食用。官方推荐注册类别还需按公告核对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等适用条件,并关注暂停、注销等状态及特殊措施,不凭编号截图就安排发货。
食品安全底线、起酥油质量与添加剂是三组要求
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覆盖起酥油等食用油脂制品,应据实核对原料、理化指标及适用安全要求。GB/T 38069-2019《起酥油》属于推荐性质量标准,查询时还应注意第1号修改单;它可用于规格与合同验收讨论,不能替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不是进口许可或当然放行证明。
酸价、过氧化值、水分、熔点及固体脂肪含量曲线等,分别服务于安全或加工性能判断,不能把商业规格表全部写成海关统一必检项目。配方中的乳化剂、抗氧化剂等,要按GB 2760-2024及相关有效公告核食品分类、允许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国外允许使用,不代表在中国同样允许。
向厂家取得批次COA、检测方法和必要的符合性资料,同时审查污染物等实际适用要求。COA不是官方卫生证书,也不代替海关依法实施的检验与合格评定;未经实货与标准匹配,不预设一套通用于全部起酥油的检测限值。
采购验收还可约定打发性能、塑性和使用温度区间,并确定取样、复检及异议处理方式。这些指标有助于判断能否满足饼干或面包生产,但加工试用合适不等于食品安全合格;厂家检验报告、合同质量约定与法定安全要求应分别留档。
经氢化工艺加工的食用油脂制品,应按GB 15196-2015核查反式脂肪酸含量及其标识,并取得与配方、工艺和批次相对应的含量依据。对于适用GB 28050-2011营养标签要求的产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还应核对营养成分表中的反式脂肪(酸)含量标示。非零售原料不能仅凭大包装就免除产品标准的专项标识要求;其他起酥油则应结合实际成分、工艺及适用标签规定判断,不能推定全部产品必须采用相同标识。
工厂用大箱油脂,不等于可以没有中文标识
先区分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原料、纯储运外包装和零售最小销售包装,不能只按公斤数判断。按现行GB 7718-2011,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仍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条件;其他适用内容未在标签标注的,应在说明书或合同注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识、原产地及境内责任主体等要求仍需逐项落实,‘非零售’不是免除全部标签义务。
零售预包装起酥油应完整核中文品名、配料、净含量、日期、贮存、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等适用信息,并按GB 28050-2011核营养标签及相关声称。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原料,可按适用规则及双方约定提供营养信息,不应一概要求照搬零售营养表,也不能以大包装为理由省略必要信息。
GB 7718-2025和GB 28050-2025已发布,主要自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不能写成2026年已全面强制执行。跨期采购应另核生产日期、标签版本和过渡安排,避免到货后才发现包装印刷与拟销售方式不匹配。
把合同和配方资料整理成可核验的批次档案
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及运输单证构成交易和货运资料基础,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生产厂及原产地应能对应。另向厂家收集完整原料配方、加工说明、规格书、批次COA、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及内外包装标签样稿,用于解释商品属性与单证差异。商业秘密可通过双方约定的保密方式交接,但不能以配方保密代替必要申报信息。
是否需要官方卫生证书、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或其他证明,要按来源国、动植物原料、准入安排及当期监管要求分别核定,不能列为所有起酥油统一必交清单。涉及动物成分时,应在签约前增加相应核查;申请协定税率时,原产资格和证明也需单独满足,出口国不必然等于原产国。
运输保护的是油脂性能,也是一条批次追溯链
按厂家验证的储存条件和合同确定运输温控,不统一承诺必须冷藏或给出固定温度。高温、反复温度波动、受潮和异味可能影响氧化稳定性、塑性及包装;半固态产品到港变软,并不能仅凭外观认定变质或归类改变,应结合记录和检测判断。
装运前检查食品接触内包装、封口、托盘和外箱完整性,记录批号、生产日期、箱数及净重;按运输风险留存货温、装卸和交接资料。到港将封识、包装、批次、标签及单证核对,发现渗漏、破包、异常气味或资料错位,先隔离并查明原因,不擅自改签批号或混入正常批次。散装方案应另核专用容器和适用运输卫生要求。
同一票含多个批次时,箱单可分别列明对应数量和生产日期,仓库收货也按批次建立入库记录。把装船、查验取样和工厂领料环节连起来,后续质量异议才能追到具体货物,而不只是追到一张总发票。
成本核算完成后,再把申报与交付接起来
关税与进口环节税费,应在最终编码、原产地、完税价格、贸易方式及适用优惠确定后核算,并查询申报时有效税则和税收政策。不能把棕榈油、初级农产品或邻近税号的税率直接搬到起酥油报价中;报关、港杂、仓储、检测及内陆运输也应按实际方案计入,不承诺固定税率或固定放行天数。
青岛跃海可依据委托,协助整理配方与归类疑点、核对生产企业注册和标签资料,并衔接报关、查验配合及运输交付。发货前发现工厂范围不符、添加剂适用存疑或证书缺漏,应先补证据、调整采购安排;到港后发现不合格则依法处理,不能承诺补一张说明即可放行。
常见问题 FAQ
Q01
起酥油和棕榈油进口可以使用同一个HS编码吗?
不能仅凭棕榈来源共用编码。未经化学改性的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与进一步加工的起酥油,归类依据不同;应取得油种比例和工艺说明,比较1511、1516与1517的边界,再核最终编码。
Q02
进口起酥油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注册吗?
作为食品或食品加工原料进口,应核第280号令注册要求。食用油脂在2026年第27号公告的官方推荐目录内;核查须落实到实际生产厂、食品类别和获准范围,不能用出口贸易商信息替代。
Q03
食品工厂使用的大包装起酥油需要什么中文标签?
先确认是非零售预包装原料还是纯储运包装。非零售预包装仍有品名、规格、净含量、日期、保质期及贮存等标识要求,其他信息按适用规定和随附资料落实;大包装不自动免标签,营养信息也应与实际销售对象及现行规则匹配。
Q04
起酥油进口前应向国外厂家索取哪些资料?
优先取得完整配料及比例、油脂来源、工艺流程、规格书、工厂名称地址及注册信息,再补包装标签、批次COA和储运条件。官方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应按来源国、成分、监管要求和优惠申请条件确定,不使用一张固定清单代替逐项核查。
官方参考信息
核查日期:2026年11月2日。最终归类、注册范围、证书、税费与标签应依实货及申报时有效要求确认;GB 7718-2025与GB 28050-2025主要自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跨期采购须另核过渡安排。
进口起酥油前,先核对油脂配方与厂家资质。
请提供原产国、厂家名称、完整配料、加工工艺、包装规格、标签样稿、用途和预计进口数量,便于青岛跃海协助核对商品身份、注册资料与运输清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