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海进出口Qingdao Yuehai

新食品原料 / Novel Food Ingredient / 进口合规判断

进口一种“新原料”,先确认它在中国属于什么食品身份

国外可以销售的新型食品原料,不等于已经取得中国食品原料身份。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先核对普通食品身份、国家卫健委公告及其使用条件,再进入海关准入、境外企业、HS编码、标签和进口申报判断。

产品中文名 / 英文名
原产国家与生产企业
动物 / 植物 / 微生物来源
拉丁学名或菌株号
食用部位与原料来源
完整生产工艺
提取溶剂与载体辅料
主要成分及含量
规格书 / COA / 检测报告
国外法规身份
拟在中国使用范围
预计每日食用量
包装与标签样稿
预计数量和进口口岸

新食品原料是什么?

现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采用2017年修正版本。其所称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这些来源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以及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现行办法对“传统食用习惯”采用正向定义: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实际项目应结合原料身份、食用部位、加工方式和历史证据判断,不宜仅凭海外长期食用记录或单一网络资料反向认定其在中国属于普通食品。

该办法不包含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这些产品分别进入其他监管体系,不能用新食品原料公告替代相应审批或注册要求。

法定范围先看中国食品身份

动物、植物、微生物

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相关物品,可能进入新食品原料判断。

分离成分

从动物、植物或微生物中分离获得的成分,应结合来源和工艺判断。

结构发生改变

原有食品成分经工艺导致结构改变,可能需要重新判断食品身份。

其他新研制原料

没有传统食用基础的其他新型食品原料也可能适用安全性审查。

植物有食用历史,不代表所有部位和提取物都有相同身份

某植物的果实具有食用历史,不代表根、叶、花、种子、细胞培养物或浓缩提取物自动取得相同身份;还应核对食用部位、加工方式、结构变化和主要成分。

先判断中国监管身份,再谈进口

同一份海外产品资料进入中国后,可能分流为普通食品原料、已公告新食品原料、尚未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以及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等其他监管体系。身份不同,决定后续能否使用、是否需要申请、适用标准、标签和进口路径。

普通食品身份需要可靠的法规或传统食用依据;已公告新食品原料必须与公告条件充分匹配;尚未取得中国食品原料身份的产品,不能仅凭海外合法销售状态直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口使用。

REGULATORY STATUS MAPUNKNOWN INGREDIENT → 五路分流

A 普通食品原料

核对传统食用依据、现行标准或其他明确法规身份,再进入进口审核。

B 已公告新食品原料

逐项匹配来源、工艺、成分、规格、用量、范围、人群和标签条件。

C 尚未批准的新食品原料

评估是否应先申请安全性审查,不宜先采购发货再补食品身份。

D 添加剂等其他路径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保健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按各自制度判断。

E 非食品或其他用途

产品实际用途不是食品时,应重新确定商品属性和进口监管路径。

怎么查询一种原料是否已经批准?

应优先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历年“三新食品”正式公告、官方解读,以及国家卫健委政务服务平台的新食品原料受理公示和送达信息。页面不维护2009年至今的完整静态目录,因为公告、审查状态和使用条件持续更新,遗漏一项就可能改变结论。

国家卫健委2026年第1号《关于栀子油等2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批准了栀子油等5种新食品原料,说明审批和公告机制仍在持续运行。该公告只是动态示例,不能替代对全部历史公告和具体产品条件的检索。

查询时不能只搜中文商品名。建议同时使用英文名、拉丁学名、来源物种、食用部位、菌株号、主要成分和工艺关键词,避免因译名不同漏掉公告,也避免因同名误套公告。

官方查询入口动态检索,不维护永久名单

正式公告

确认国家卫健委已经公告的原料名称、技术条件和适用边界。

官方解读

辅助理解来源、工艺、使用范围和食品安全要求,但仍以公告为核心。

受理公示

只能说明申请被受理,不是准予许可或可直接商业进口的证明。

送达信息

结合具体审查结论理解状态,不能把流程信息当作批准公告。

受理、批准和终止审查,不是同一个状态

国家卫健委受理申请,只代表申请进入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卫食新申字”等受理编号不是批准编号,也不能作为已经可以采购、进口或用于食品的依据。审查过程中还可能出现补充资料、现场核查、验证性试验、延期再审、建议不批准、终止审查和建议批准等不同节点。

终止审查也不一定表示产品不能用于食品。现行审查规程明确,经审核属于普通食品、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或者与已公告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可能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商业判断必须查看终止审查的具体理由。

“终止审查”与“终止申报”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属于审查结论;后者可能与申请人收到技术评审延期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等程序性原因有关。两种状态都应结合主管部门文件和具体理由理解。

审批状态灯不要把流程节点当许可结果

已受理

申请进入审查程序,受理不等于批准。

延期再审

可能需要补充材料、现场核查、验证试验或进一步科学论证。

终止审查

应查看理由,可能涉及普通食品或实质等同,并非简单等于不批准。

终止申报

可能源于未按规定完成补充材料等程序事项,与“终止审查”不是同一概念。

正式公告

准予许可后仍要按公告条件判断具体产品是否匹配。

找到同名公告后,为什么还不能停?

名称相同不等于监管身份相同。现行办法所称实质等同,需要比较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应用人群,以及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供应商改变来源物种、食用部位、提取方式、溶剂、载体、纯度或主要成分,都可能影响公告是否适用。

实际比对应覆盖公告名称、拉丁学名或菌株号、来源、食用部位、工艺、提取方式、主要成分及含量、质量规格、推荐食用量、使用范围、不适宜人群、标签和其他条件。实质等同的正式认定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不宜仅凭内部相似性说明自行作出许可结论。

NAME MATCH ≠ REGULATORY MATCH公告匹配表

身份

名称、种属、拉丁学名、菌株号、来源和食用部位。

工艺

加工流程、提取溶剂、分离纯化方法、载体和结构变化。

成分

主要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规格和质量要求。

使用

推荐食用量、使用范围、应用人群、不适宜人群和标签条件。

推荐食用量、使用范围和不适宜人群怎么执行?

新食品原料公告可能规定推荐食用量、使用范围、不适宜人群、标签提示和其他条件。这些不是通用模板,应逐项读取具体公告;页面不为所有新食品原料设置统一剂量,也不把孕妇、婴幼儿或儿童统一写成不适宜人群。

将原料用于成品食品时,还要结合单份加入量、消费者可能每日摄入量、多种食品来源的累计摄入、公告使用范围和标签要求进行合规核算。若公告规定不适宜人群,应在产品定位和配方阶段处理,而不是货到港后再补救。

直接进口原料、进口含该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以及在国内使用进口原料生产最终食品,是三个不同场景。成品中添加量较少,也不能绕过该原料在中国的食品安全身份和公告使用条件。

尚未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可以先进口再申请吗?

不宜这样安排。《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时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第九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仍应依照第三十七条办理。因此,将新原料先加工进境外成品食品,并不能自动绕开中国的新食品原料身份要求。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一般材料包括申请表、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标签说明书、国内外研究利用资料及样品等。实际审查可能涉及补充材料、技术论证或验证,商业计划不宜以固定办理天数倒推发货。

在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申请阶段,进口原料除一般材料外,还应提交出口国或地区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当地生产或销售的证明,以及生产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机构、组织出具的生产企业审查或认证证明。外文证明及其中文译文、有效性和一致性还应按现行申报与受理规定准备。

上述两类境外证明属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不是每一票已经取得中国食品身份的原料进口报关时都要重新提交的统一单证。产品取得食品身份后,具体报关资料仍应按真实商品、海关准入和申报时监管要求确定。

进口申请额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阶段,不是每票报关统一单证

境外合法销售证明

证明产品被允许在出口国或地区生产或销售,不等于中国批准。

生产企业审查/认证证明

由生产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机构、组织出具,按申报要求准备。

FDA GRAS或欧盟Novel Food批准,在中国有效吗?

“GRAS认证”是市场上常见但不够准确的说法。美国GRAS制度下应区分企业或相关主体形成的GRAS结论、向FDA提交的GRAS Notice,以及FDA对Notice出具的回复。FDA回复通常可能表示不质疑申报方GRAS结论的依据、认为Notice不足以支持GRAS结论,或者应申报方要求停止审查;不宜笼统表述为FDA颁发了GRAS认证证书。

欧盟Novel Food授权则依照欧盟制度进入其Union list,并附相应规格、使用和标签条件。美国GRAS资料和欧盟Novel Food授权可以作为海外法规背景、安全性资料或研究证据,但不会自动转化为中国的新食品原料批准。

供应商声称“FDA GRAS approved”时,应把它视为商业表述,继续核对GRAS Notice编号、具体用途条件、FDA回复函和实际GRAS结论。中国进口和食品使用仍应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现行新食品原料审查制度及国家卫健委公告。

国外合法 ≠ 中国合法不同法域分别判断

美国 GRAS

可作为海外法规和安全性资料参考,不能替代中国食品原料身份。

欧盟 Novel Food

欧盟授权及Union list条件仅解决欧盟市场问题,不直接适用于中国。

中国判断

以国家卫健委正式公告、现行管理办法和具体产品匹配结果为准。

卫健委批准和海关准入,为什么要分开判断?

国家卫健委解决的是该物质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以及来源、工艺、规格、食用量、使用范围、人群和标签条件。海关进口端还要判断国家或地区准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动植物检疫、官方证书、HS/CIQ、进口食品合格评定和申报资料。

一种植物来源原料即使已经获得国家卫健委批准,也不自动意味着全世界所有国家生产的该原料都可以不受动植物检疫限制输入中国。食品安全使用许可与动植物检疫准入是两套问题,应同时满足。

《食品安全法》还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保证输华食品符合中国法律和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商应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并建立审核制度。供应商口头表示“全球都在卖”不能替代进口商的中国合规核验。

双轨监管食品身份 ≠ 自动进口资格

NHC / 国家卫健委

食品原料身份、安全性审查、公告条件和食品使用边界。

GACC / 中国海关

进口准入、境外企业、检疫、HS/CIQ、证书、申报和放行。

境外企业注册和国家准入怎么判断?

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原第248号令同时废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第280号令的风险分类管理和当前系统要求确定注册方式,不能把所有新食品原料统一写成需要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第280号令第三十条明确,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产品若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应结合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当前进境农产品注册目录和境外企业检疫注册名单判断;不能把普通进口食品注册和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混为同一手续。

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来源产品还可能受到来源国家、物种、产品形态、检疫证书、检疫审批或指定口岸等要求影响。具体是否需要相关证件,应以最终商品身份、HS/CIQ、原产国家和申报时海关参数核对。

海关进口三层判断按真实产品选择路径

普通进口食品路径

按第280号令、现行分类管理要求及CIFER系统核对实际企业和产品范围。

初级食用农产品路径

按第219号公告、进境农产品注册目录和境外企业检疫注册名单核对。

动植物检疫路径

按来源物种、国家、商品状态、双边要求和海关参数核对准入及证书。

新食品原料有没有统一HS编码?

没有。“新食品原料”是食品安全监管身份,不是海关税则商品类别。植物、油脂、蛋白、提取物、多糖、糖类、微生物制剂、粉末和动物来源物质,可能进入完全不同的税则章节。

Botanical Extract、Novel Protein、Functional Powder、Fermented Ingredient或Polyphenol Extract等英文贸易名不足以确定中国HS。预归类前应取得完整成分、生产工艺、提取溶剂、载体辅料、纯度、用途、物理形态和COA,再核对2026税则、CIQ编码、申报要素及单一窗口监管参数。

食品原料身份与HS编码应分别判断:国家卫健委公告回答能否和如何用于食品,海关税则回答具体货物如何归类申报,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标签和最终用途要在发货前确认

进口新食品原料大包装供国内工厂使用、进口含新食品原料的零售预包装食品,以及国内使用进口原料生产最终食品,标签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原料运输包装不应机械套用零售预包装食品标签模板,零售成品则还要结合配料、用量、人群和具体公告要求审核。

含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签应同时符合现行法律、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健委公告要求。GB 7718-2025已经发布,但正式实施日期为2027年3月16日;截至2026年9月,不应提前把它写成当前已经全面实施的强制依据,长期项目可提前评估标签切换。

公告规定的推荐食用量、不适宜人群或专门标签提示,应落实到具体成品和使用场景。产品营销名称、功能表述和目标人群也应与中国现行规定相符。

一票新型食品原料,发货前先看哪些资料?

资料预审应围绕身份、技术、法规和贸易四个文件夹展开。供应商资料只有名称和COA时,通常不足以完成中国食品身份、公告匹配和海关进口判断。

FOREIGN SUPPLIER DOSSIER四层供应商资料包

身份文件

中英文名、拉丁学名、菌株号、CAS(如适用)、来源、食用部位和产品照片。

技术文件

完整工艺、提取溶剂、载体辅料、成分、规格、COA、检测报告和SDS(如适用)。

法规文件

出口国合法生产或销售证明、国外法规身份、审批资料及生产企业审查/认证文件。

贸易文件

合同、发票、装箱单、包装标签、运输方式、数量、货值和预计口岸。

从海外选品到中国进口,怎么推进?

建议按IDEA → STATUS → COMPLIANCE → IMPORT推进:海外选品后先取得完整技术资料,判断中国食品身份并检索国家卫健委公告;已公告产品继续匹配使用条件,尚未批准产品评估安全性审查路径;之后再进入海关准入、境外企业、动植物检疫、HS/CIQ、标签、合同、发货、进口申报和查验放行。

付款和投产前最好通过五道闸门:食品身份、卫健委公告匹配、境外企业与国家准入、HS/CIQ及进口监管、标签与最终用途。任何一项未确认,都可能让已经生产的货物无法按预期进入中国食品供应链。

REGULATORY GATES五道闸门通过后再付款和发货

GATE 01

中国食品身份:普通食品、已公告新食品原料、待审查或其他体系。

GATE 02

卫健委公告:来源、工艺、成分、规格、用量、人群和标签是否匹配。

GATE 03

境外企业与准入:注册路径、来源国家和动植物检疫要求。

GATE 04

HS/CIQ与进口监管:税则、证件、申报要素和官方证书。

GATE 05

标签与最终用途:原料、成品、目标人群和公告条件落地。

国外供应商说这个原料中国也能用?

先提供产品名称、来源、拉丁学名、生产工艺、主要成分、COA和国外法规身份,可先梳理中国食品身份、卫健委公告和海关进口路径,再决定是否适合采购发货。

海外供应商推荐一个植物提取物,我们会先问什么?

以下是常见咨询场景,不代表已完成案例。海外供应商表示某种植物提取物已在欧盟获批并在美国销售,客户计划采购500千克进入中国。此时不宜直接回答“可以进口”。

应先索取原植物、拉丁学名、食用部位、生产工艺、提取溶剂、主要成分和含量、用途、国外法规身份、COA、生产企业及原产国家;随后检索中国普通食品身份和新食品原料公告,逐项比对公告并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再进入海关进口审核。

若供应商只有受理编号、同名公告或海外批准资料,但来源、工艺和主要成分无法对应,不建议先付款、生产或发货。青岛跃海可协助资料预审、公告匹配、进口路径、HS资料、报关清关和物流协调;正式安全性审查、行政许可、食品身份认定、商品归类和最终监管审核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

  • 供应商只提供GRAS宣传或FDA“no questions”函,没有中国食品身份依据
  • 找到同名公告,但来源、工艺或主要成分不一致
  • 只有卫健委受理编号,却声称已经批准
  • 已批准食品原料,但未核对来源国家动植物准入
  • 成品生产后才发现用量或人群不符合公告
  • 只凭英文贸易名确定HS和进口证件

常见问题 FAQ

Q01

什么是新食品原料?

现行办法所称新食品原料,是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从这些来源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以及其他新研制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另按相应制度管理。

Q02

国外Novel Food就是中国新食品原料吗?

不是。国外Novel Food属于相应海外法域的监管身份,中国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应依据中国传统食用情况、现行管理办法及国家卫健委公告判断。

Q03

国外已经合法销售的新型食品原料可以直接进口中国吗?

不能仅依据国外合法销售状态判断。如果产品在中国属于无传统食用习惯的新食品原料,应先核对国家卫健委是否已有对应批准公告;尚未获得相应食品原料身份的,应按中国现行制度判断是否需要先完成安全性审查。

Q04

怎么查询一种原料是否已经被国家卫健委批准?

应查询国家卫健委历年“三新食品”正式公告和官方解读,并结合政务服务平台受理、送达信息核对状态。检索时还应使用拉丁学名、来源、食用部位、菌株号、工艺和主要成分等信息。

Q05

卫健委受理编号是不是新食品原料批准编号?

不是。受理只代表申请进入行政许可审查程序,不等于已经准予许可。商业采购判断应以国家卫健委正式批准公告及其具体条件为核心。

Q06

终止审查是不是说明产品不能用于食品?

不一定。经审核属于普通食品、与普通食品实质等同或与已公告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的,可能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应查看具体终止理由,不能只看“终止”两个字。

Q07

找到同名新食品原料公告就一定可以进口吗?

不一定。还要比对种属、来源、食用部位、工艺、主要成分、规格、用量、使用范围、人群和标签条件,并继续核对海关境外企业注册、国家准入、检疫、HS/CIQ及申报要求。

Q08

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换了生产工艺还能用原公告吗?

不能只看名称。生产工艺、提取溶剂、主要成分、规格或结构变化可能影响公告适用性,应重新做公告匹配;实质等同的正式认定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

Q09

进口新食品原料谁可以申请?

现行办法规定,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安全性评估和技术材料。

Q10

进口新食品原料申请要多准备哪些境外材料?

除一般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出口国或地区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允许产品在当地生产或销售的证明,以及生产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机构、组织出具的生产企业审查或认证证明。

Q11

美国GRAS认证在中国有效吗?

“GRAS认证”是市场上的常见说法,但美国GRAS制度应区分企业或相关主体形成的GRAS结论、向FDA提交的GRAS Notice,以及FDA对Notice作出的“不质疑”、依据不足或停止审查等回复。相关资料可以作为海外法规和安全性背景参考,但不能替代中国新食品原料审查和国家卫健委公告。

Q12

欧盟Novel Food批准在中国有效吗?

欧盟授权解决的是欧盟市场准入和使用条件,不能自动转化为中国批准。中国进口和食品使用仍需按中国现行法规和公告判断。

Q13

国家卫健委批准后,任何国外厂家都能直接出口中国吗?

不能。先要确认实际产品符合公告的来源、种属、工艺、成分、规格和使用条件,之后仍要按产品属性核对海关境外企业注册、国家或地区准入、动植物检疫、HS/CIQ和进口食品监管要求。

Q14

植物来源新食品原料批准后还需要国家准入吗?

可能需要。食品安全使用许可与动植物检疫准入是不同问题,应结合原产国家、植物种类、商品状态、HS/CIQ和海关当前参数确认。

Q15

新食品原料有没有统一HS编码?

没有。新食品原料是食品安全监管身份,不是税则类别。最终HS应根据真实组成、加工工艺、物理形态和用途确定,并核对2026税则、CIQ和单一窗口参数。

官方参考信息

法规信息核对时间:2026年9月。新食品原料受理、审批、公告及海关进口监管要求会动态变化,正式采购和发货前应重新核对国家卫健委和海关当前信息。本页不维护完整静态批准目录,不对未给出真实产品资料的原料预设统一食用量、不适宜人群、HS编码、境外企业注册方式、国家准入或检疫证件结论。

准备采购国外新型食品原料,但还没确认中国食品身份?

把产品中英文名、原产国家、生产企业、来源、拉丁学名或菌株号、生产工艺、主要成分、规格、COA、用途和国外法规资料发给我们,可先梳理中国食品身份、国家卫健委公告匹配、海关准入、HS/CIQ和进口资料路径。

电话微信提交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