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叫鱼油,进口时可能对应三种不同商品
鱼油可能是供饲料厂配方使用的单一饲料,也可能是供食品厂继续加工的食用油脂原料,还可能已经做成添加其他成分的软胶囊。三者的准入、注册、标签和归类不能由一张写着 Fish Oil 的发票决定。进口方应取得鱼种来源、提取和精炼工艺、完整成分、是否化学改性、剂型、实际用途及产品标签,再决定应查哪套制度。EPA、DHA检测值有助于判断产品规格,但不能独自决定税号或监管属性。
尤其要分清鱼肝油与其他鱼油、粗油与精炼油、单一油脂与配制品。饲料级证书不能拿来申报供人食用的原料;食品级规格书也不能代替饲用鱼油的国别准入和产品登记。
饲料原料
核来源国专项准入、境外工厂、农业农村部产品进口登记及输出国官方证书。
食品原料
核实际食品类别、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申报与适用的安全和标签要求。
配制或胶囊产品
核配方、化学改性和剂型;必要时另核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管理,不能仅凭胶囊剂型排除或沿用1504。
饲用鱼油要把国别准入、工厂和产品登记对成同一票货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号允许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西班牙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输华;2025年第253号公告规定了印度尼西亚相应产品的输华要求。两条路径都涉及输出国主管部门监管、境外企业向中方推荐并获注册,以及逐批官方卫生证书,但具体原料、加工、包装和证书条款要按各自公告核对。西班牙公告中的85℃不少于15分钟或中方认可的等效处理,是该国协议下的要求,不是全球所有鱼油的统一参数。巴西及其他来源国也应分别核现行准入文件与注册企业名单,不能仅凭产地曾经出口过鱼粉就推定鱼油可进口。
境外工厂获海关注册,解决的是生产企业输华资格;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则对应具体饲料产品。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符合管理范围的首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产品进口登记。进口方应核登记证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用途和有效期是否覆盖本票鱼油。境外企业注册、产品进口登记、输出国官方卫生证书与进境检验检疫是不同环节,彼此不能替代。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对清单内饲用鱼粉取消检疫审批,不能直接据此推定鱼油也享受同一豁免。
检疫审批不能凭鱼粉经验推断;先看鱼油的风险级别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7号附件将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中的鱼油列为Ⅲ级,要求随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该级别所列措施没有列出进口前检疫审批。仍须结合实际产品、来源国专项公告及申报时监管条件核对,不能把所有鱼油一律写成需要或免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024年第77号对清单内饲用鱼粉的审批调整,也不能代替鱼油自身的条件判断。
目前适用的饲料检验检疫规则还需注意时间边界:海关总署令第283号相关修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不得把未来规则写成已生效。安排跨期装运时,应按申报时有效规定再次核对境外注册、证书、标签和散装运输要求。
食用鱼油另走进口食品路径,软胶囊还要看最终产品属性
供人食用的鱼油应先确定实际是食用油脂、水产品类别的加工食品,还是其他食品。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2026年第27号公告调整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食用油脂、水产品等类别的具体注册方式,应按当期目录、境外企业实际生产加工或贮存活动及海关注册信息核对,不能仅因原料来自鱼类就套用同一个类别。属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的货物,再按适用条件核519产品资质申报。饲用鱼油的海关饲料企业注册并不能自动转为食用鱼油的食品注册。
鱼油软胶囊如果加入明胶、维生素或其他成分,商品身份、归类与标签要求可能改变;有保健食品属性或声称时,还须另核相应注册、备案和标签规则,不能把所有软胶囊一概认定为保健食品。进口食品标签与饲料标签也不能混用。检测项目应依据具体食品类别和适用标准确定,不能把氧化指标、污染物、EPA/DHA含量写成所有鱼油每票必检的统一清单。
1504只覆盖未化学改性的鱼油;税负还要分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将未经化学改性的鱼或海生哺乳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列在1504。鱼肝油及其分离品从1504.1000方向判断;除鱼肝油以外的鱼油、脂及其分离品从1504.2000方向判断,2026年这两个八位号列的最惠国税率均为12%。精炼并不当然排除1504。2026年进口暂定税率表另列有ex 15042000鱼油软胶囊,符合该商品范围并归入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60号附件所列1504200011或1504200091的,暂定税率为8%;不能把该税率扩大到所有鱼油或所有软胶囊。氢化等化学改性或与其他成分配制的商品,还须根据实货核1516、1517、2106等可能品目。最终十位编码、CIQ、规范申报要素和法定计量单位,以实际组成、加工状态及申报时海关商品参数核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将符合条件的饲用鱼油列入适用9%增值税的饲料范围;这不意味着食用鱼油、鱼油胶囊也一律按9%计税。2026年第10号公告列明的饲料产品免税政策不能单独作为鱼油进口环节免税依据;财税〔2001〕82号列名的饲用鱼粉进口免税范围也不能直接套用鱼油。协定税率需要真实原产地、原产地规则、有效证明和享惠申报共同满足,不能仅因货物从协定成员国装运就当然适用。最终税负以具体十位商品编码、用途、产品属性及当期税则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核算。
散装油、罐箱和桶装货,重点留存同一批次的质量与运输证据
鱼油对氧化、污染和混货较敏感。合同中可约定鱼种或原料来源、油脂状态、酸价与过氧化值、EPA/DHA等实际需要的质量指标,并将批次检测报告与容器号、重量和生产日期对应。重金属、二噁英等项目按实际用途、适用标准、来源国协议和风险判断,不编造统一数值或承诺每票必检。商业质量指标与法定检验检疫要求应分开描述。
散装液体、罐箱、液袋、桶装和零售包装的清洁与封识证据不同。运输前确认容器材质、清洁记录、前载货物及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但不能把食用植物油的专门运输规则不经适用性核查直接套用全部鱼油。出口国官方卫生证书、产品登记证、商业单证、标签与检测报告,应能追到同一生产企业、批次、数量和实际用途。
到港申报时,用一张对应清单避免资质和实货错位
进口方可将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资料与产品规格、成分工艺、境外企业注册信息、适用的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官方卫生证书及标签逐项核对。并非每项辅助材料都是所有鱼油的法定必交证单;其用途是证明实际商品与适用监管路径一致。若饲用项目的证书写明仅供饲料,而申报却按食用油脂,或登记证上的工厂与装运工厂不同,应在装运前澄清,不能寄望到港后用翻译件消除实质不符。
申报后海关按单证与风险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查验或抽样。存在货证不符、企业注册失效、官方证书缺失、标签不合规或安全卫生指标不符时,依法处理方式可能包括整改、除害、退回或销毁,取决于适用规则与实际事实,不承诺固定通关时效。鱼油与鱼粉虽同属水生动物来源饲料路径的常见商品,但产品登记、商品归类和税费不能直接共用。
常见问题 FAQ
Q01
饲用鱼油进口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吗?
2025年第257号公告附件把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中的鱼油列为Ⅲ级,列明官方检疫证书和进口检验检疫,未在该级别措施中列出进口前检疫审批。实际项目仍须核对来源国专项要求和当期商品监管条件;2024年第77号对部分鱼粉的调整不能直接套用鱼油。
Q02
鱼油软胶囊可以按普通鱼油的1504税号申报吗?
不能仅凭剂型判断。2026年暂定税率表将符合条件的鱼油软胶囊列在ex 15042000,海关总署2025年第260号附件对应1504200011、1504200091,符合范围的暂定税率为8%;其他配方或加工状态的胶囊仍需按实际成分、用途核定归类及食品监管要求。
Q03
饲用鱼油的进口登记证能代替境外工厂注册吗?
不能。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对应具体饲料产品,海关境外企业注册对应生产企业输华资格,输出国官方卫生证书对应单批货物。三者的主体、内容和有效期均需分别核对。
官方参考信息
法规和税则核对时间:2026年10月15日。来源国准入、境外企业与产品登记、最终十位编码、CIQ、审批条件和实际税负须按单票实货及申报时官方信息复核。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号:西班牙饲用鱼粉、鱼油等输华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3号:印度尼西亚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输华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9号:巴西相关饲料产品检疫卫生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7号:进口饲料风险分级清单
- 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需官方推荐注册的食品目录调整
- 海关总署令第283号:部分规章修改决定(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60号:2026年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对应商品编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增值税货物范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
这批鱼油应走饲料还是食品进口路径?
说明实际用途、鱼种来源、完整成分、加工工艺、来源国、境外工厂、产品登记和运输方式,我们按商品属性核准入、证书与申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