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给了蛋白含量和价格,为什么还不能确认能进口?
进口商找到一家国外鱼粉厂,供应商发来蛋白含量、离岸价格、工厂名称和检测报告后,最先要问的并不是船期,而是这个来源国家是否具备鱼粉输华准入、实际生产工厂是否处于海关注册有效状态、这个具体产品是否取得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以及本批货物能否取得符合双边要求的官方卫生证书。
这四项能够落到同一个产品、同一家工厂和同一票货物,项目才适合继续推进。国外营业执照、企业检测报告或长期出口经历,都不能单独替代中方准入、产品登记和官方证书。
国家和工厂准入
由海关准入与检疫注册体系回答哪个国家、哪家国外工厂可以生产输华鱼粉。
产品进口登记
由农业农村部产品登记体系回答这个具体鱼粉能否作为饲料在中国进口、销售和使用。
单票检验检疫
由本批官方卫生证书、货证一致、标签包装和安全卫生项目形成入境证据。
白鱼粉、红鱼粉和低脂鱼粉,能不能只按一个商品名申报?
本页讨论由鱼或鱼加工副产物制成、用于动物饲料的鱼粉,不覆盖供人食用的鱼粉、宠物零食、鱼蛋白食品、鱼溶浆、鱼油或混合动物蛋白。供应商写Fishmeal还不够,应继续核对原料鱼种及来源、是否掺入非水生动物成分、生产工艺、蛋白与脂肪等规格、实际用途和完整成分。
农业农村部第1028号公告公布的2026现行《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将白鱼粉、红鱼粉和鱼排粉等纳入修订后的10.4.4“鱼粉”条目;10.4.13“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仍为单独条目。目录中的产品名称用于饲料原料身份判断,不意味着海关CIQ、进口登记证或合同品名可以互相替代,实际名称和规格仍须逐项对应。
2026税则中,饲料用鱼粉重点从23012010核对,当前十位商品编号方向为2301201000。若货物含其他动物蛋白、属于复合饲料、鱼溶浆或其他水产副产品,就要重新判断税目,不能因为粉末外观相似而统一申报。
白鱼粉 / 红鱼粉
现行目录已归入10.4.4鱼粉条目;海关申报仍按当前十位编码及对应CIQ核对。
低脂鱼粉
现行目录保留10.4.13单独条目,应让登记证、标签和技术规格准确对应。
混合或深加工产品
含其他动物蛋白、添加载体或改变产品属性时,不能直接套23012010。
国外鱼粉厂注册和进口登记证,为什么必须分开查?
海关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关注的是国家准入、实际生产工厂和获准产品范围。采购时要在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境动植物及相关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信息中核对工厂名称、地址、注册编号、鱼粉产品范围和当前状态,不能只查贸易商。
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产品登记。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产品,应按现行办法由其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进口商需要核对登记证中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和有效状态是否覆盖本票货物。它不是国内进口商的一张通用经营许可证。
两套资格互相不能替代:国外工厂进入海关名单,不代表具体产品已经完成农业农村部登记;产品取得进口登记证,也不能替代来源国家准入和海关境外工厂注册。饲料用鱼粉走的是进口饲料及动物源产品监管路径,不应写成普通进口食品CIFER注册,也不以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作为主要注册依据。
2024年取消检疫审批后,鱼粉进口究竟少了哪一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自2024年6月28日起取消清单内饲料用鱼粉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对符合公告清单的鱼粉,进口企业不再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作为每票进口前置手续;旧文章仍写“所有鱼粉必须先办检疫许可证”,已经不能作为当前统一结论。
取消的是检疫审批,不是取消进口监管。货物仍应来自获准国家或地区及海关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并按规定申报、随附官方卫生证书、接受进境检验检疫。货物若不属于公告清单内的饲料用鱼粉,或者商品身份、用途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对是否存在其他审批要求。
海关总署令第283号已经公布,将自2026年11月1日起修改进口饲料检验检疫规则。截至2026年10月8日不得提前写成现行规则;11月1日后申报的项目,应按届时生效条款重新核对境外企业注册、标签、散装运输和到港监管。新规进一步明确进口饲料原则上来自注册境外企业,检验检疫合格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或使用。
2024年6月28日起
第77号公告取消清单内饲料用鱼粉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截至2026年10月8日
国家准入、国外工厂注册、官方卫生证书和进境检验检疫仍须落实。
2026年11月1日起
第283号令修改后的进口饲料监管条款施行,跨期货物需重新复核。
国家有鱼粉准入,为什么还要逐厂、逐证书核对?
鱼粉准入应通过海关总署动植检信息查询和境外企业注册名单,按来源国家、产品类别和实际生产工厂动态核对。本页不维护一份容易过期的全球国家清单。印度尼西亚2025年第253号公告、西班牙2026年第5号公告和巴西2024年第179号公告可以说明:不同国家的原料来源、加工企业、生产卫生、包装标签和官方证书要求分别由各自协议确定。
每批进口鱼粉应按对应来源国现行议定书或公告取得输出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书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数量重量、包装、运输工具及官方声明,要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标签和实货建立对应关系。企业自己的检测报告、品质证书或第三方报告不能当然替代官方卫生证书。
具体处理参数也不能跨国家复制。西班牙输华鱼粉现行公告列有不低于85℃持续不少于15分钟的加工要求,这是西班牙项目的专项条件;反刍动物源性成分PCR检测也应结合来源国协议、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和本票要求判断,不应写成全球所有鱼粉统一检测项目。
蛋白含量合格,为什么仍可能通不过卫生和质量核验?
粗蛋白、粗脂肪、水分、灰分、盐分和氨基酸等通常属于采购规格的一部分;沙门氏菌、组胺、挥发性盐基氮、丙二醛以及其他卫生项目,则应结合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GB/T 19164-2021《饲料原料 鱼粉》、现行《饲料原料目录》、来源国专项要求和风险监管确定。
产品进口登记、合同等级和海关检验检疫关注点并不完全相同。高蛋白不等于自动符合中国卫生要求,供应商检测报告也不代表海关不再抽样;反过来,也不能写成每票固定检测所有项目或所有鱼粉执行同一组限值。具体限值和检测方案应落到鱼粉类别、登记产品、原产国协议和申报时有效标准。
袋装、吨袋或散装进口,标签和运输条件怎么衔接?
鱼粉标签应按现行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和适用的专项要求核对,不套用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产品名称、原料组成、净含量、生产企业、批次、生产日期、适用范围、使用说明、储存条件及进口登记等信息,应根据实际产品和现行规则落实,并与官方卫生证书和申报资料对应。
袋装或吨袋运输要注意包装完整、防潮、防污染和货证追溯。是否采用船舱或其他散装方式,不能仅凭运输成本决定,应结合来源国协议、口岸条件、标签落地方式和申报时监管要求确认。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第283号令修改条款明确,用于加工生产或者配制饲料、不直接饲喂动物的饲料原料(含单一饲料)可以散装进口,但仍应附具符合规定的标签,并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该未来规则不应提前表述为2026年10月8日已经实施。
23012010的关税不高,为什么税费仍要逐票复核?
2026税则中,23012010“饲料用鱼粉”的最惠国税率为2%,该税目未列入2026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来源国可能适用0%或其他协定、特惠税率,但必须满足相应原产地规则、持有有效原产地证明并完成享惠申报,不能仅凭发货国家推断。
按财税〔2001〕82号及现行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政策,正确归入23012010且符合政策范围的饲料用鱼粉,从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方向核对,不应直接套用普通饲料或食品的9%税率。最终仍要让商品身份、十位编码、用途、免税政策条件和申报时海关系统参数一致;内销环节税务处理属于另一问题。
如成分、用途或加工方式导致货物不再归入23012010,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都要重新计算。可结合进口HS编码怎么确认、进口税费怎么计算和原产地证与进口关税进一步准备。
货物到港后,海关会沿着哪些证据继续核验?
进口申报时通常要让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官方卫生证书、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境外工厂注册信息、标签、原产地证明和检测资料相互对应。海关可核对国家和工厂准入、产品身份、包装标签、气味外观、夹杂污染、运输卫生及货证一致性,并按风险实施取样检测。
在检验检疫合格前,不应擅自转移、销售或投入使用。发现证书不符、工厂未注册、标签问题、卫生项目不合格或夹带禁止物时,海关将按实际问题依法采取整改、除害处理、退回、销毁或其他措施;不能预先承诺所有问题都能补证放行。
只发一份检测报告,还不够判断这批鱼粉能不能进口
正式付款前,应把产品、工厂、登记、证书和运输五组信息补齐。它们不是为了堆材料,而是让三套监管体系能够落到同一票货物。
产品
中英文名称、白鱼粉/红鱼粉/低脂鱼粉、原料来源、完整成分、工艺、用途、规格和照片。
工厂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海关注册编号、获准范围及当前注册状态。
登记
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和有效期。
证书
来源国官方卫生证书样本、适用声明、原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贸易运输
合同、发票、装箱单、包装标签、预计数量、货值、运输方式和入境口岸。
青岛跃海可以协助哪些鱼粉进口环节?
青岛跃海可协助核对鱼粉商品身份、来源国准入、境外生产工厂注册、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官方卫生证书字段、HS和税费,并协调海运、进口申报、口岸查验及国内仓储运输衔接。
国家准入、境外工厂注册审批、产品进口登记证核发、输出国官方卫生证书签发、检验检测、商品归类和最终税收适用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本页法规和税则核对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动态名单、登记状态、证书要求、CIQ和税率应在采购、装运及申报前再次复核。
- 饲料用鱼粉商品身份梳理
- 来源国家及专项协议核对
- 境外鱼粉厂注册信息核验
- 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核对
- 官方卫生证书字段预审
- HS、CIQ、关税及免税政策协助判断
- 标签、包装和运输资料预审
- 进口报关和口岸查验协调
- 国内仓储与运输衔接
常见问题 FAQ
Q01
鱼粉可以进口到中国吗?
可以在来源国家及该类产品具备准入、实际生产工厂海关注册有效、具体产品取得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并能随附符合对应来源国要求的官方卫生证书等条件下进口。
Q02
鱼粉进口还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吗?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自2024年6月28日起取消清单内饲料用鱼粉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因此不能继续写成所有鱼粉统一需要检疫许可证。但不属于公告清单或商品身份发生变化的项目仍应重新核对。
Q03
取消检疫许可证后,国外工厂还要注册吗?
要。取消的是清单内鱼粉的进境检疫审批,不是国家准入和境外工厂注册。货物仍应来自允许输华国家或地区及海关注册的实际生产企业。
Q04
鱼粉进口登记证是进口商资质吗?
不是一张由国内进口商持有的通用资质。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对应具体境外产品和生产企业,通常由境外企业的中国办事机构或其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Q05
鱼粉国外工厂需要CIFER注册吗?
饲料用鱼粉重点核对进境动植物及相关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检疫注册体系,不应写成普通进口食品CIFER注册,也不以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作为主要依据。
Q06
白鱼粉、红鱼粉和低脂鱼粉都属于单一饲料吗?
现行《饲料原料目录》将白鱼粉、红鱼粉和鱼排粉等纳入修订后的10.4.4鱼粉条目,10.4.13低脂肪鱼粉仍为单独条目。具体产品名称、登记证、标签和海关CIQ仍须分别对应,不能只凭“都是单一饲料”合并申报。
Q07
鱼粉进口需要官方卫生证书吗?
需要按对应来源国现行协议或公告核对并取得主管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不同国家的证书格式、声明和加工要求可能不同,企业COA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不能当然替代。
Q08
鱼粉进口HS编码是多少?
纯饲料用鱼粉重点从23012010及当前十位编号2301201000方向核对。含其他动物蛋白、添加其他成分或改变用途后,应根据真实商品重新归类;CIQ按实际鱼粉类别和申报时系统参数选择。
Q09
鱼粉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是多少?
23012010在2026年的最惠国税率为2%,未列入当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原产国可能适用协定或特惠税率。符合财税〔2001〕82号政策范围的饲料用鱼粉从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方向核对,最终以本票归类和海关系统确认。
Q10
秘鲁鱼粉有长期贸易记录,就可以直接发货吗?
不能只看产地知名度或历史贸易。仍应逐票核对当期国家准入、实际国外工厂注册、农业农村部产品登记证、官方卫生证书、标签及货证一致性,确认后再安排装运。
官方参考信息
法规、目录、标准和税则核对时间:2026年10月8日。国家准入、国外工厂注册、农业农村部产品登记、卫生证书、CIQ、协定税率及进口免税适用具有动态性;2026年11月1日后申报的货物还应按第283号令生效后的规则复核。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
- 海关总署令第283号:2026年11月1日起修改进口饲料监管规则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2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
- 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进境动植物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查询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3号:印度尼西亚鱼粉、鱼油等输华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号:西班牙鱼粉、鱼油等输华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9号:巴西鱼粉、鱼油等输华要求
- 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19164-2021《饲料原料 鱼粉》
- 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
- 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 10648-2013《饲料标签》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2号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S、CIQ及申报参数
发我鱼粉产地、国外工厂和登记证信息,先核能不能进口
鱼粉采购前先让来源国准入、海关国外工厂注册、农业农村部产品登记和本批官方卫生证书对应,再安排付款、订舱和进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