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批油凝固了,能据此判断是初榨还是精炼吗?
不能。椰子油的外观会随储运温度变化;透明、浑浊或固态都不是海关区分毛油与精炼油的充分证据。供应商写初榨椰子油、冷压椰子油或精炼椰子油时,先要原料来源、压榨方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实际工序,再把规格书和合同品名对齐。
本页讨论从椰子取得的单一椰子油。棕榈仁油虽与它同在1513品目,却不是椰子油;以椰子油与其他植物油配制的调和油、氢化后形成的油脂,也不能因为配料里有椰子油就继续按单一椰子油申报。
1513归类的分界点是加工工艺,不是营销名称
2026中国税则的1513项下,初榨椰子油及其分离品可从1513.11方向核查,其他椰子油及其分离品可从1513.19方向核查。供应商称为virgin、冷压或有机,不自动证明满足税则上的初榨条件;精炼步骤和分离加工也须如实记录。最终十位商品编码、CIQ、法定计量单位、规范申报要素和监管条件,应以实货及申报时海关官方参数核定,不能直接把八位税号补零后固定申报。
若经过氢化、酯化等化学改性,应重新审查1516等税目;若与其他油脂混合制成食用制品,应审查1517等税目。食用、化妆品或工业用途会改变所需合规资料,却不能单靠用途字样取代成分和工艺决定税号。需要核对的关键资料是完整配料、工艺流程、脂肪酸或理化指标、批次检测报告,以及与实际货物一致的包装照片。
单一初榨油
核椰子原料和压榨、后处理流程;从1513.11方向判断,不能仅凭virgin字样。
单一精炼油
核精炼步骤和分离状态;从1513.19方向判断,不因室温凝固改列毛油。
改性或混合油
核氢化、酯化及全部配料比例;重新判断1516或1517等边界。
同一税目下,食用油和非食品用油的手续为何不同?
作为食品或食品加工原料进口的椰子油,应按GB 2716-2018等适用食品安全要求审核,并核境外实际生产企业资格。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第248号令同时废止;2026年第27号公告将食用油脂列入需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通过海关注册名单及产品类别查询核企业、原产国、获准类别和有效期,不能把出口贸易商或普通仓库视为已注册生产企业。第280号令另规定须注册的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由海关公布,第27号公告目前列明的是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不宜据此要求所有椰子油境外仓库办理同类注册。
以货物方式进口并在中国境内供人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申报时应在产品资质栏按第27号公告填报对应境外企业在华注册编号,许可证类别代码519,用途填食用。中国进口商还应核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等适用要求。化妆品或工业原料应按真实用途、成分和当期监管参数另行核查,不机械套用食品注册、食品标签或519,也不因报作工业用途便忽略实货属性。
一次性液袋与重复使用的罐箱,分别要留哪些运输记录?
散装食用椰子油应核GB 44917-2024和海关总署2025年第147号公告。食品接触材料、储油罐和输送管线应适于装载食用油;一次性集装箱液袋须符合清洁、无毒、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等要求。对非一次性容器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申报时须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并核前载货物是否符合公告要求。不能把这一清单要求不加区分地套给一次性液袋。
椰子油在途中出现固液变化时,重点保留温度、封识、批次、容器清洗和交接记录;装卸及必要的温控方案应与油品规格和设备条件匹配,不承诺统一加热温度。到港后如需换罐运输,还应核国内承运容器的适用卫生要求。预包装零售椰子油要另核当期适用中文标签;散装原料的运输标识不等于零售标签。GB 7718-2025要到2027年3月16日实施,2026年不能把它写成已替代的现行版本。
毛椰子油的9%增值税,能用于精炼油报价吗?
不能直接沿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的9%增值税货物范围注释,在食用植物油清单中明确列出‘毛椰子油’,并要求符合GB 2716-2018。该文字不能证明所有精炼椰子油、氢化油、化妆品原料或工业油均适用9%;应结合实际商品、最终十位税号及商品附加码,通过海关当期税率参数核对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税也应先按实货区分1513.11与1513.19等税则方向,再查询2026主税则、是否有进口暂定税率,以及实际原产国对应的协定或特惠税率。核对2026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时,未见1513椰子油号列;这不等于所有椰子油的最终税负相同。享受优惠须满足原产地规则、证明和申报条件,装运港不能替代原产国。没有确认十位编码、附加码和来源国前,本页不报一个统一税额。
付款前的单证预审,如何把一罐油对到一套文件?
先让供应商提供中文和英文商品名称、椰子原料与产地、完整成分、压榨及精炼流程、食用或非食品用途、生产企业和批次、规格与检测结果。拟用罐箱或油罐运输的,再要容器及前载货物信息;食品用途应核企业在华注册范围、适用的包装与标签资料。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是贸易单证的基础;拟申请协定优惠时核原产地证明。检测报告和工艺资料主要用于身份、标准和归类预审,不能把每项辅助资料说成所有货物统一强制提交的报关单证。
报关时使发票品名、规格、件数和重量与提单、包装标识、注册编号及实际批次相互对应。海关可能进行单证审核、现场查验或取样检验;若油品身份、食品注册、容器前载记录或标签不符,应按海关要求补正、处理或依法处置,不能预设固定清关时效。尚未确认是否需要来源国专项官方证书或其他许可时,应以该油品的加工状态、来源地协议和当期海关监管条件逐票查询,不能把椰子仁原料的植物检疫要求直接套给油。
常见问题 FAQ
Q01
椰子油凝固后还能按初榨椰子油进口吗?
温度导致的固液变化本身不决定初榨或精炼归类。应核椰子原料、压榨及精炼工艺和实际成分,最终按申报时税则参数确认。
Q02
食用椰子油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注册吗?
2026年第27号公告将食用油脂列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目录。进口前应在海关系统核实际生产企业、原产国、获准产品类别和有效期;符合食品进口申报条件的还需按要求填报519注册编号。
Q03
精炼椰子油进口增值税一定是9%吗?
不能这样认定。2026年第9号公告在9%食用植物油范围中列明毛椰子油,不能据此推定精炼油也适用。应按最终商品、十位编码及附加码查询申报时海关官方税率。
Q04
液袋进口椰子油也要提供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吗?
2025年第147号公告的申报清单要求针对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一次性液袋应满足其自身食品接触、清洁和一次性使用要求,不能混同为重复使用罐箱。
官方参考信息
法规与税则核对时间:2026年10月14日。最终十位编码、CIQ、申报要素、监管条件、税费及境外企业注册状态,以装运和申报时海关官方系统与有效公告为准。
先把工艺和运输容器说清楚
发来规格书、压榨与精炼流程、实际用途、原产国、生产企业、批次检测及液袋或罐箱方案,先核1513归类、食品注册、运输记录与税费,再安排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