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分清粉末里只有可可,还是已经配成食品
可可粉进口的首要判断不是颜色深浅,而是完整配料与加工过程。天然可可粉、经过碱化处理的可可粉,仍需分别核对是否加入糖或其他甜物质;碱化本身不等于加糖。低脂、高脂、深色等销售名称可说明质量规格,却不能替代海关归类依据。产品规格书至少应能说清原料、可可脂含量、是否碱化、所用加工助剂或添加剂、甜味物质与其他配料比例,以及最终销售形态。
可可豆是初级农产品,可可膏、可可脂和可可粉则是不同加工商品。可可粉如果混入奶粉、植脂末、谷物或香精,可能成为配制食品或固体饮料;即使发票写着 Cocoa Powder,也不能仅凭英文贸易名称沿用单一可可粉申报。进口方先取得真实配料表和工艺说明,再核商品编号、食品注册类别和标签。
未加甜物质
天然或碱化可可粉,先核1805及实际可可成分;碱化不自动改变为含糖粉。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核甜味物质及配比,按1806.10方向判断,不以颜色或脂肪含量替代配料事实。
复合配制粉
奶粉、植脂末、谷物等加入后,须结合完整配方与用途另核1806、1901或2106等边界。
1805与1806的分界是甜味物质,不是碱化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中的1805.0000对应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1806.1000对应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可可豆为1801,可可膏为1803,可可脂、可可油为1804;这些号列不能因为原料同是可可而互换。对配制饮料粉,还应核产品整体特征、各种成分比例和包装形态,必要时比较1806、1901及2106,而非把所有含可可粉末都归入1806.10。
合同和报关资料中的品名、配料、净含量、加工工艺及实际标签应一致。最终十位商品编码、CIQ、规范申报要素与法定计量单位须按申报时海关商品参数和具体实货核定;本文的八位号列是判断方向,不是对所有配方的预归类结论。碱化粉应留存工艺说明,复合粉应提供完整成分及比例,必要时在采购前申请海关预裁定。
境外食品企业注册要按可可粉实际类别核对
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248号令同时废止。境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输华前须按适用类别办理在华注册,但不能仅凭可可粉三个字断定全部属于官方推荐注册,或断定无需注册。2026年第27号公告列明需官方推荐的食品类别,并提供注册系统的产品类别查询;进口方应以实货对应的商品编号、监管识别码和当期类别核查境外生产者、注册产品范围与有效期。该公告规定需按第280号令注册的境外贮存企业范围为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不能泛化为所有可可粉海外仓。
供人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进口时,第27号公告要求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中按条件填报519及与原产国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用途’填‘食用’。可可豆作为初级食用农产品的302管理路径不能直接照搬至可可粉。若实际货物属于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非普通食品类别,应另核相应制度;不能让供应商任意在302和519之间选择。
质量指标与食品安全要求不能混成一张清单
GB/T 20706-2023《可可粉质量要求》为现行推荐性质量标准,适合用于理解产品规格和合同验收,但不是替代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通关许可。可可脂含量、pH、粒度、水分、色泽和碱化工艺有助于采购与质量复核;不能把某一商业等级写成所有进口可可粉的统一法定门槛。
作为食品进口,实际适用的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及其他安全要求仍需按产品类别核对。GB 2762-2025和GB 2760-2024分别涉及污染物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若配方加入添加剂,要按其具体食品分类核允许使用范围和限量。铅、镉、微生物、农药残留或霉菌毒素等风险项目应结合商品、适用标准和监管要求判断,不能承诺海关每票必检,也不能在缺乏品类依据时编造一个统一阈值。COA可证明批次质量,但不能替代法定合格评定。
袋装原料与零售预包装,标签核查的起点不同
食品工业原料大袋应能追溯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批次、重量和保质期,并保持包装完整、防潮、防异味和防交叉污染。零售预包装可可粉还需按适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营养标签规则核对中文品名、配料、净含量、原产地、生产者和日期等信息;含糖或复配产品不能把标签写成纯可可粉。储运包装不应不经判断就照搬零售最小销售单元的全部标签项目。
截至2026年10月,GB 7718-2011仍是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已发布的GB 7718-2025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跨期销售或换包装项目应提前关注切换时间,但不能将未来要求当作当前海关申报已生效规则。包装袋受潮、结块或批次标识与证书不一致,也会增加到港核验和处置风险。
把报价、注册和批次单证对成同一批货
进口方通常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及原产地资料建立申报基础,再按实货补齐配料表、规格书、生产工艺、COA、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及适用的中文标签样稿。并非所有辅助材料都是每票法定必交单证;它们的作用是让配方、商品编号、注册类别、产地和包装批次能够互相印证。是否另需官方证书或专项准入,应按具体来源国和产品查询,不能把可可豆的植物检疫证书写成所有可可粉通用要求。
到港后海关按申报信息和风险实施单证审核、检验检疫,必要时查验、抽样;若配料与申报税号不符、企业注册信息失效、标签与包装不一致或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可能依法整改、退运或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列明,1805.0000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最惠国税率为15%,1806.1000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为10%;这仅适用于实货归入对应号列且适用最惠国税率的情形。进口成本仍应按最终十位编码、实际原产地、可适用的协定税率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核算,不能将适用9%增值税的初级农产品范围直接套用于加工可可粉,也不承诺固定清关时效。
常见问题 FAQ
Q01
碱化可可粉一定按含糖可可粉申报吗?
不一定。碱化是加工工艺,1805与1806.10的关键分界是是否加入糖或其他甜物质;最终还须结合完整配料、加工状态和海关当期商品参数核定。
Q02
可可粉和可可豆进口可以使用同一个境外企业注册编号吗?
不能仅凭同一供应商就共用编号。可可豆涉及初级食用农产品管理,可可粉是加工食品,应按实际商品类别核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及适用的519申报要求;编号须覆盖生产主体、产品范围和有效期。
Q03
进口袋装可可粉原料需要做零售中文标签吗?
应先判断是否为零售预包装最小销售单元。食品工业原料运输包装仍应满足适用的标识和追溯要求,但不能不经判断就照搬全部零售标签项目;后续分装销售则应另核最终销售包装的现行标签规定。
官方参考信息
法规及税则核对时间:2026年10月16日。十位编码、CIQ、规范申报要素、进口税率、协定待遇和境外注册类别均须按实货及申报时官方信息复核。
按实际配方判断可可粉进口路径
提供配料比例、加工工艺、规格书、原产地、生产企业和包装形式,我们据实核税号方向、食品注册、标签与到港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