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叫亚麻籽,采购用途先决定核哪一份准入文件
亚麻籽也常称胡麻籽,植物学名称为Linum usitatissimum。中国进口项目首先要分清:是供人食用或食品加工的籽实、用于榨油的油料原料、播种用种子,还是已经压榨的亚麻籽油或油渣饼粕。商业用途写在合同里,并不自动赋予某国某类货物输华资格,也不能代替实货归类和监管条件查询。
海关总署2019年第150号公告明确允许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但其产品范围限定为在哈萨克斯坦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亚麻籽实。榨油项目如以食品生产为目的,应核实际用途与该范围是否一致;播种用种子、饲料等其他用途不能直接借用该公告。其他来源国也不能套用哈萨克斯坦议定书,应分别查当期准入名单、专项公告和主管部门确认的证书要求。
食用或食品加工
核来源国准入的具体产品范围;哈萨克斯坦有2019年第150号公告可作为专项依据。
榨油原料
说明拟生产食用油还是其他产品,并核来源国协议对原料用途的文字范围。
播种或其他用途
另核繁殖材料、饲料或其他适用管理路径,不沿用食用籽实的准入结论。
哈萨克斯坦议定书把产区、企业和每一包装连在一起
2019年第150号公告不仅确认国家准入,还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亚麻籽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经中方审核认可并注册。核对供应链时,要区分种植产区、实际加工或存放场所与出口贸易商;贸易商名称出现在发票上,不等于实际设施已在准入名单内。名单和注册状态应在装运前通过海关动植检信息查询再次确认。
该公告要求出口前实施检疫处理,并在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药剂、温度、时间等技术条件及亚麻籽品种和产区,同时填写议定书要求的附加声明。这是哈萨克斯坦路径下的具体要求,不能写成所有国家亚麻籽统一熏蒸或统一使用同一句附加声明。包装应为干净、卫生、透气的新材料,按公告标注输华字样、产地、加工单位和出口商;散装运输则核专用集装箱或其他粮食专用运输工具。
境外企业编号要先识别属于哪套注册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9号规定,对列入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目录的商品,进口商须核境外企业注册状态,并在申报时于产品资质栏按许可证类别代码302填报对应中方注册号。哈萨克斯坦专项公告已有设施注册要求,但具体企业及当前目录状态仍要在海关系统核验;302是申报资质代码,不是《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代码。
供人食用的项目还需识别食品监管路径。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2026年第27号公告将“坚果与籽类”列入官方推荐注册食品目录,同时明确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注册目录和申报要求按2025年第219号公告执行。因此,不能只看到“籽类”就断言本批亚麻籽一律适用食品企业519或一律免注册。按最终十位税号、监管识别码、产品类别查询、实货用途及当期目录,分别确认是否涉及进境农产品302和进口食品519;两者也不是同一张检疫许可证。
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审批与贸易许可是三件事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用于证明这批植物产品按适用要求完成检疫。哈萨克斯坦输华亚麻籽须逐批随附证书,并按2019年第150号公告填写处理信息、品种、产区和附加声明。证书上的产区、企业、数量和货物批次,应与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资料及实货标识可对应;其他国家须按其自身的现行协议或准入条件核证书格式与声明。
是否需要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应结合实际用途、当期检疫审批目录、十位商品监管条件及口岸要求查询,不能仅凭亚麻籽三个字作全品类承诺。播种用种子涉及植物繁殖材料管理,不能混作食品或榨油籽实。商务部门的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又是贸易管理事项,应按申报时有效目录核对,不能用植物检疫证书或境外企业注册号互相替代。
1204归类与2026年暂定税率:报的是籽实,不是籽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的1204.0000为亚麻子,不论是否破碎。完整籽实或仅破碎、仍符合该品目描述的商品,可从12040000方向核归类;已经榨取的亚麻籽油应另看第15章,提油后的油渣饼粕则另看第23章,深加工粉料或种用产品也须按实货及税则注释重新审核。最终十位商品编码、CIQ、法定计量单位和规范申报要素应以申报时海关官方参数及实货为准,不把八位号列机械补零。
202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明确列有12040000亚麻子,最惠国税率15%、暂定税率9%。测算时仍需核最终税号、原产地和申报日期;符合协定或特惠税率须满足相应原产地规则、证明和享惠申报条件,不能只看装运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的9%增值税货物范围注释将胡麻子列为油料植物初级产品;如实货符合这一范围,可按当期海关商品参数核进口环节增值税,不能将该注释延伸到亚麻籽油、油粕或加工食品。
植物检疫看夹杂物,质量验收还要看受潮和批次
哈萨克斯坦专项要求明确不得混入活虫、土壤、动物粪便、杂草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并要求防治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装运前应检查仓储防虫、包装清洁、集装箱适载及封识;到港后海关可核对证单、现场查验或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准入或检疫要求的,应依海关和适用议定书依法处置,不能预先承诺补证后一定放行或固定几天清关。
供人食用或作为食品原料的亚麻籽,还须按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核农药残留和污染物。GB 2763-2026、GB 2762-2025等标准应按实际食品类别查询,不能捏造适用于所有批次的单一限量。水分、含油率、杂质率、霉变及异味则要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验收方法与争议处理;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可支持质量预审,但不代替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或海关查验。
把进口文件对到同一批籽实,再安排口岸申报
采购阶段请供应商说明植物学名称、原产国家、实际种植和加工产区、完整或破碎状态、食用或其他用途、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包装与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批次规格和检测资料。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提单应对齐品名、件数、净重、批号与原产地;适用的国外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境外企业注册信息、进口审批资料以及申请优惠税率所需原产地证明,应按该来源国和实际商品逐项准备。不是每份辅助检测材料都属于所有批次统一强制提交的报关单证。
中国进口方在订舱前核当期来源国准入、企业名单、许可证条件、目的口岸和税率参数;货到后按实际商品申报,配合证单审核、植物检疫和必要的取样。遇到企业编号、证书附加声明或批次信息不一致,应先查原因和可依法补正的范围,再评估滞港、除害处理、退运等风险。产品还未确定国家、用途和企业时,不宜先给出确定税费或清关时效。
常见问题 FAQ
Q01
胡麻籽和亚麻籽是两种不同商品吗?
胡麻籽是亚麻籽的常见中文名称之一。进口项目仍应核植物学名称、实货状态、用途和来源国,不能只凭贸易俗名确认准入或归类。
Q02
破碎的亚麻籽还能按1204申报吗?
2026年1204.0000的税则名称为‘亚麻子,不论是否破碎’。如果实货仅破碎且仍保持该商品属性,可从12040000方向核对;已榨油、脱脂或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应重新归类。
Q03
哈萨克斯坦以外来源国可以沿用2019年第150号公告吗?
不能。该公告规定的是哈萨克斯坦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亚麻籽及相应证书条件。其他来源国须分别查当期准入、专项文件和境外企业名单。
官方参考信息
法规及税则核对时间:2026年10月14日。国家准入、企业注册、检疫审批、十位税号、CIQ、规范申报要素、进口增值税和优惠税率均须按实货及申报时官方系统复核。
确认这批亚麻籽的来源和进口用途
提交原产国、种植及加工产区、用途、境外实际企业、包装方式和预计口岸,核对适用的准入文件、植物检疫证书与申报路径。